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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者需挣“工分”换救助

受助者需挣“工分”换救助

如何对待流浪乞讨人员引起各界关注。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昨日再次发布征求社会意见稿

  不论是否为深圳户籍居民,只要符合救助条件的市民,可依需求申请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殡葬救助等多种专项救助。而且,对于被列入流浪救助的对象的人员,将由救助管理部门给予食宿救助、并护送或为其购票返乡……昨日,市法制办在官网上公布了二次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市民政局去年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并于去年年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但是,在审查修改过程中,市民政局要求增加“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和“灾民生活救助”两章内容。因此,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该条例的意见,他们再次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文/记者阮晓光

  图/記者轩慧

  无户籍也能享受救助

  深圳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只要符合救助条件,均能按规定申请并获得社会救助。“征求意见稿”特意划出了两条“保障线”:第一条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只有户籍居民可以享受。凡具有深圳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可以申请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深圳户籍18周岁及以上无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基础上可视为独立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有深圳户籍的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全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可依需求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

  持有深圳居住证,在深圳连续工作满5年且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5年的非户籍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全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也可依需求申请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援助等各项专项救助。

  教育救助从学前到大学

  记者看到,救助分为多个项目救助,包括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抚养救助、法律援助、殡葬救助7项内容。

  在教育救助方面,将从学前教育持续到大学。如在学前教育阶段,可申请享受保教费资助;在义务教育阶段,可申请享受书杂费、体检费、校服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减免以及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在高中阶段,有深圳正式学籍可申请享受学费、校服费寄宿生住宿费、体检费、实习实验费和书杂费减免以及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就读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可申请享受学费补贴。

  在医疗救助方面,户籍低收入居民可申请医疗救助,而医疗救助以满足基本治疗需要为标准,救助内容包括:无业低收入居民按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缴费除按规定由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可申请全部资助;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等。

  在住房救助方面,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实物或货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

  在抚养救助上,户籍低收入家庭,且家中有学龄前婴幼儿或有不满16岁的儿童、中小学生,或有年满60岁以上老人,或有患慢性疾病或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半自理的,可申请养育抚养救助。

  符合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人口死亡的,还可申请丧葬救助,包括给付丧葬补贴和提供免费丧葬。

  受助者需参加公益劳动

  “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人员有参加公益性劳动的义务,而救助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应不少于四天。公益劳动将施行登记制度,救助对象凭参加公益劳动的记录和其他有关证件领取生活救助金。如果拒绝参加公益劳动,或者半年内参加公益性劳动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将不予救助,已获救助的也将停止救助。

  《条例》部分新增内容

  自然灾难遇难者家属抚慰金不低于五千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针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可以采取提供救灾生活物资、基本生活费补助、临时安置住所、住宿补助、医疗救助、危机心理咨询服务、再就业服务、生产资料救助等方式。

  在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上,规定每名遇难者不低于5000元等。

  流浪乞讨人员住处不低于人均4平方米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这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应给予的救助标准也做了明确规定,如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和人体生理必需的食物;提供符合卫生基本条件的住处,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对在救助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分类救助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分类救助管理。对于求助流浪乞讨人员,将由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救助、护送或为其购票返乡;对于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予以进站保护;对于职业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救助教育、劝返和异地分流安置;对于患病流浪乞讨人员,根据“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对其实行人道主义救治;对于违法犯罪的有害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严厉处置和打击。对一时处理不了又无法返乡的人员进行身份核实,严加管理,逐一甄别,滞留在站内或送异地安置。

  律师观点:乞丐也该受到尊重

  “征求意见稿”昨日公布后,其对待职业流浪乞讨人员的政策受到市民争议。特别是“劝返”、“异地分流安置”、“送异地安置”等字眼引起部分法律人士反感。

  深圳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健向记者表示,“行乞者和普通市民一样,也有受到尊重的权利。从职业选择的角度来说,行乞也是他们的权利和自由,只要他们没有触犯法律和扰乱社会秩序,政府就不能够对他们进行强制劝返和分流安置。”

  张律师特别指出“如果说劝返还能理解,但我对分流安置这一点很不同意,是要把这些乞丐分流到全市各区还是分流安置到东莞、惠州等周边其他城市?这样是一种责任的推脱和负担的转移,也是很不负责任的。”

  张健认为,“社会问题应该用社会的专业手段去解决,政府需要做的是通过专业的手法,对乞讨人员进行心理、就业等多层面辅导和帮助,帮助他们尽早回归主流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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