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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情形将问责 严重者免职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3日10:09  半岛都市报

  半岛都市报7月2日讯(记者 高亮郝园园 )7月2日,记者从本市近日出台的《青岛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问责暂行办法》中了解到,为制止和纠正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不良行为,本市将对13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实行问责,并对情节严重者予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甚至免职。

  据介绍,这 13种问责情形 ,包括违反国家、省、市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决策和政策措施,违反行政审批管理有关规定,违反行政检查有关规定 ,违反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 ,违反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违反国家 、省、市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 ,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违反机关单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违反执纪、执法和司法办案工作有关规定 ,违反新闻宣传报道有关规定等。

  其中,违反行政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主要情形有:对已明令取消、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权限,不取消、不调整、不下放的;未按有关规定实现行政审批提速、增量的等。此外,该办法还列出7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实行问责,其中包括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以各种名义向企业索要赞助费、维稳费、群防群治费、“协议”捐款的;违反规定,对企业开展评比、达标、考核、审计、勘验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违反规定,对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办法提还出,违反机关单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反、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或者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问责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等。此外,办法规定,对决定启动问责的,问责实施机关应当成立调查组,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问责实施机关应当在10日内作出问责决定。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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