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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手机被判10年是否量刑过重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3日11:49  半岛都市报

  文/毛建国

  郑州保姆张芸因不满雇主拖欠工资,将雇主一部“不起眼”的翻盖手机藏起来,准备日后自己用。但直到雇主报警后,她才知道那款手机值6万多元。6月27日 ,郑州管城区法院审结这起保姆盗窃雇主手机案,认定保姆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 10年,并处罚金2万元。(6月30日《 大河报》)

  一旦涉及到法律问题,许多人常常陷入无力中。按照管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所说,欠钱和偷手机是两个法律关系,张芸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量刑应在10年以上 。由此人们似乎只能谴责这位雇主,既然用得起价值6万多元的手机,怎么连保姆的工钱也要克扣?

  偷一部手机竟然被判10年 ,而且事因是雇主拖欠工钱,这样一起案件,很容易给人带来法不容情的感慨。从本源上讲,法与情并不矛盾,都是为了维护公序良俗。虽然在具体的法律语境中,有时法与情保持着距离,但在很多时候,两者其实是在一起的。而所谓的法不容情,很多时候被人为放大了。

  按照当地检察官所说,欠钱和偷手机是两个法律关系,但就逻辑关系来讲,两者是存在内在联系的。而且,这部手机虽然有发票为证,当初是花6.8万元买的,但电子产品的贬值十分迅速且严重,使用至今,价值估计要大打折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到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这部手机现在到底值多少钱 ,折旧后到底还能不能算“数额特别巨大”,显然需要经过评估认证。况且,张芸当初并不知道这部手机的真实价值。如其所说,“他欠我工钱没给,我想着这手机也就一两千块钱 ,正好抵我工钱了”。这些情节在判决时,应该考虑在内。

  这样一起案件,不禁让人想起了当年轰轰烈烈的“许霆案”。2006年广州青年许霆利用 ATM 机故障漏洞取款17.5万元 ,潜逃一年后落网,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这被舆论普遍认为“量刑过重”。现在,郑州保姆张芸因为偷了一部手机,一审被判十年 ,同样有点不合情理,显得“量刑过重”。许霆最终因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被改判5年有期徒刑。从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来看,张芸同样应该属于“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这一案件有其特殊性,对社会的破坏力和影响力并没有那么大。如果考虑到这些酌定情节,那么这一案件就不会给人带来严重的情法冲突。

  因为偷了雇主一部手机,就要把十年的时光扔给牢房。这警醒我们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逾越法律。但每一个人只能够接受罪刑相当的惩罚,犯罪不受惩罚不正义,犯罪过重惩罚也不正义。一部手机和10年徒刑之间的反差实在太大,这一案件已经像当年的许霆案一样,引起了舆论“量刑过重”的争议。而这种争议,有可能影响到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识,这是不得不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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