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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谁安慰被烧伤的心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3日14:59  北京晚报

  赵先生从邻家火灾中救出5岁女童,结果自家财产却因为救火不及时而被烧毁,事后让他非常寒心的是,被救女孩的家长不仅拒绝赔偿,而且逃之夭夭。日前,赵先生见义勇为索赔案在东城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被救小女孩刘某一家仍然下落不明,赵先生向另一被告——房东齐某索赔10万元。但齐某的律师则称,现在刘某一家跑了,不能让齐某承担他们的责任。

  庭审 被告均未出庭

  日前,见义勇为的赵先生再次出现在法庭上,依然是满脸的无奈,他起诉了小女孩的父母刘某夫妇俩以及房东齐某3人,但两名被告即被救小女孩的父母刘某夫妇仍杳无音讯,另一被告、公租房的房主齐某也未出庭,而是委托了律师为其辩护。

  在法庭上,赵先生和其律师指出,齐某作为公租房的房主,把房子转租给刘某一家,理应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但齐某未能尽到监管的责任,放任房客刘某堆积大量易燃物,因此对火灾的发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齐某的律师认为,发生火灾的房子是公租房,属于房管所,而不是齐某。原告称被告放任刘某堆积了大量易燃物,但没有证据能证明易燃物的数量究竟是多少,以及是否达到大量的程度。齐某的转租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刘某一家现在跑了,他们应承担的责任,不应转嫁到齐某身上。

  房主 是个退休老太

  法官询问齐某出租的房子是否向有关部门登记过,齐某的律师称,并未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因为当时是通过居委会的人介绍的,齐某因此认为符合要求。

  齐某的律师介绍说,齐某是一位退休老太太,出租的公租房是齐某的单位分配给她的福利待遇,因齐某身患糖尿病等多种疾病,生活困难,才将房子转租给刘某。对赵先生的损失来讲,造成火灾的刘某一家应该承担责任,齐某是没有赔偿责任的。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采访 房主是否有责?

  赵先生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从火灾中救出了玩火被困屋中的小女孩。但现在造成火灾的刘某一家下落不明,出租房的房主是否应该承担连带的责任?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嵩岭。

  王律师认为,从出租房管理的角度讲,如果租住的房客造成了火灾,作为出租方的房主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还应说明的是,如果出租房不符合出租的条件,或者没有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未经允许就擅自出租,那么房主承担的责任更大。虽然酿成火灾的房客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但如果肇事一方暂时没有下落,房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代替肇事者作出先行赔付。赔付后,房东可向肇事一方起诉追偿。

  奖惩 应有赔偿奖励

  被救者逃之夭夭,理应受到道义的谴责。那么在法律上,被救一方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王嵩岭律师告诉记者,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受益人可以给予救助者一定的补偿。《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刘某一家既是造成事故的侵害人,也是被救助的受益人,理应向救助人和受害人赵先生作出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此外,王律师认为,社会应该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如果法院认定赵先生是见义勇为,那么有关部门应该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赵先生一定的奖励。

  记者了解到,作为见义勇为者的赵先生,至今未得到任何部门的肯定和奖励。记者曾问过赵先生是否后悔救人,赵先生说,他现在很寒心,但不知道该怎么说这事,也不想再考虑这个问题。

  事件回顾

  2012年1月5日,刘某5岁的女儿一人在家玩火引发火灾。邻居赵先生睡醒发现后,从隔壁起火的屋内救出了哭喊的小女孩。此后因火势迅猛,胡同狭窄,消防队救火困难,小女孩和赵先生家的4间房屋完全被烧毁。赵先生一家只得在外租房居住。被救小女孩的父母刘氏夫妇事发后态度大变,拒绝赔偿赵先生相关的损失,随后带着孩子下落不明。本报记者 王蔷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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