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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90后暴力抢劫致人死亡一人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3日19:12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镇江7月3日电 记者丁国锋 实习生马超 通讯员仲苑 益婷 今天下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暴力抢劫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二年及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四名被告人均是90后,最大的今年21岁,最小的不满16岁。他们有的初中毕业,有的小学毕业,辍学后游手好闲,常常混迹于网吧、宾馆等公共场所,2011年8月12日凌晨,4人联手抢劫致人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21岁的被告人王鑫纠约不满16岁的被告人王某预谋实施抢劫,两人到丹阳市导墅镇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踩点。王鑫恐人手不够又纠约了不满18岁的被告人戴某、赵某,并再次到公司踩点。期间,四人准备了水果刀、迷彩服、帽子、口罩、手套、绳子等作案工具。2011年8月12日凌晨1时许,四人统一着装,砸碎公司门卫室玻璃,爬窗进入,用布条、电线将门卫刘某夫妇及其孙女三人捆绑起来,并用衣服堵住他们的嘴,劫得60元人民币。后他们又到该公司宿舍楼二楼一房间内,合力按住被害人唐某,唐竭力反抗,被告人王鑫遂持刀捅其颈部,致唐受伤,由于惊醒其他房间的员工,四被告人遂逃离现场。被害人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鑫、戴某、赵某于2011年8月16日凌晨在深圳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8月16日中午在贵阳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鑫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鑫是主犯,他一手策划了此次抢劫犯罪,并直接致人死亡,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王某、戴某、赵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被告人戴某、赵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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