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种”生的孩子应该由谁抚养?

2012年07月03日20:53  北方新报 微博

  文/本报记者陈瑛楠

  (咨询)

  读者吕女士:我和丈夫结婚4年,一直没有怀孕。经检查是由于丈夫的生理问题所导致的。为此,求子心切的丈夫多次恳求我向他的堂哥“借种”,并与我、他堂哥三方签订了“借种协议”,承诺对此事负责。可是孩子生下来后,他却不管不问,并总是怀疑我和别人有染。前不久,他以孩子是我与他人通奸所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和我离婚,并拒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请问我该怎么办?这个孩子应由谁来抚养?

  (解答)

  法官陶家平:“借种生子”常发生于丈夫无生殖能力的夫妻之间。为达到怀孕的目的,丈夫要求妻子或同意妻子与他人发生性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就是《民法通则》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一切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行为均为无效行为。

  “借种”行为与现行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格格不入,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各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借种协议”是无效的。从法律上来看,“借种人”虽然没有自己生育子女的意愿,但其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在法律地位上,他仍然是孩子医学上的生父,“借种”生下的孩子属于其非婚生子女。而要求或同意“借种生子”的丈夫与孩子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第3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借种人”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另外,“借种生子”中的母亲是孩子医学上的生母,根据《婚姻法》第35条规定,也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分享到: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