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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他极力撇清与胡斌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4日01:36  中安在线 微博

  昨天,合肥“涉黑第一案”另一主要人物张以平在合肥巿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受审。被告人张以平被控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3项罪名。

  他被批捕八年后投案

  昨天上午9时许,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2003年9月17日,张以平被合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1月,张以平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起,张以平伙同胡斌开始纠集朱某、孙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合肥市多次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先后于1999年在真爱迪吧持刀砍伤张某和丁某,并于2000年在天龙宾馆持刀、枪致刘某重伤,继而形成了以张以平、胡斌为首的犯罪组织。

  2001年,陈某(已判决)伙同胡斌妻子许某(已判决)等人在合肥市陈老岗开设赌场,该赌场一方面获得了以张以平、胡斌为首的犯罪组织的保护,另一方面为胡斌等人的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后张以平等人又网罗一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多次有组织地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张以平和胡斌、陈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朱某、周某等多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胡斌曾经都要听他的”

  “我没有犯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庭审中,张以平辩称,他和胡斌是朋友关系,两人在认识后曾在一起共事,后来他和胡斌渐渐疏远了。

  张以平的辩护人称,从公诉机关的证据看,张以平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为在所有人的供述中,只有胡斌等两人的供述证实张以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人均未提到张以平。同时,法院之前已生效的判决显示,张以平的手下都未犯下组织、领导黑社会罪,而且后来张以平渐渐远离了胡斌的组织。

  “胡斌曾经都要听他的。”面对辩护人的辩解,公诉人称,张以平伙同胡斌组织、领导多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并通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是否构成自首有异议

  公诉人认为,虽然张以平是主动投案,但其庭审中不承认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不认定为自首,其余两罪可认定为自首。张以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他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张以平自首后检举立功的事实,提请法院调查核实后,依法做出判决。

  辩护人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罪名不持异议,但张以平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且,张以平是投案自首,在看守所时曾多次检举立功,同时还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合中法、袁星红)

  相关罪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延伸阅读

  合肥“涉黑第一案”

  2005年8月2日上午,合肥“涉黑第一案”终审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等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胡斌死刑。当日下午,胡斌在合肥被执行死刑。其余3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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