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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时奔驰轮胎遭割破 法院判餐馆赔偿2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4日02:00  重庆商报 微博

  本报讯(记者 王珏)市民王涛(化名)开着自己的奔驰越野车到南坪一家餐馆吃饭,并在餐馆工作人员指引下,把车停到了指定位置。谁料王涛饭后取车却发现,汽车的两只轮胎竟被人割破,他一气之下将该餐馆告上法庭,索赔6800元。昨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法院已判决该餐馆败诉,并赔偿王涛损失2000元。

  开车吃饭 车轮被割破

  今年1月4日晚6点40分左右,王涛驾驶自己的黑色奔驰越野车到南坪一家大型餐馆吃饭。在餐馆大门口,王涛在餐馆的工作人员指引下,将车停到了门边人行道处的指定位置。

  当晚8点过,王涛吃了饭去取车,却吃惊地发现:汽车的右前轮和右后轮,各被利器划出了一条1厘米长的口子,两只轮胎全部瘪了下去,汽车根本没办法开动。王涛随即报警,而他共花了6800元才将车修好。

  王涛表示,自己与餐馆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餐馆有保证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此事的发生,说明餐馆没有尽到相关义务。王涛还认为,虽然餐馆没有收取停车费,但停车费就包含在就餐消费里。基于以上理由,王涛一怒之下,将该餐馆告上了法庭。

  称没违约 餐馆拒赔偿

  在南岸区法院的庭审中,该餐馆并不认可王涛的说法。

  该餐馆辩称,他们在为王涛提供餐饮服务时,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因为他们双方仅针对就餐服务形成了买卖关系。对于其停车行为,餐馆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王涛的车辆受损,他们没有过错。

  同时该餐馆还称,人行道是公共用地,不属于他们的经营场所,他们也不是人行道的管理人,在没有收取停车费的情况下,他们的工作人员引导停车,只是想为顾客就餐吃饭提供便利,所以双方也没有形成车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因此,餐馆并不应该承担该车辆的赔偿责任。

  餐馆担责 被判赔2000元

  南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负有使消费者免受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义务。消费者到餐馆吃饭,双方就缔结了事实上的消费合同关系。在这样的消费合同中,餐馆主要是提供餐饮服务,但除此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餐馆还应当履行该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也就是说,人行道虽然不是餐馆所有,但当事市民在餐馆工作人员指引下停车,说明餐馆对该人行道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和管理力,因此,餐馆应当尽到对该车辆的看管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义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轮胎损失和折旧计算,并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法院判决该餐馆赔偿王涛车辆损失费共计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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