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县校车事故肇事司机被判7年

2012年07月04日02:39  京华时报

  江苏丰县校车事故肇事司机被判7年

  据新华社电广受关注的江苏丰县2011年“12·12”校车事故案3日在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肇事司机洪旭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洪旭,男,31岁,农民。2011年12月12日17时30分许,洪旭驾车接送小学回家学生,因操作不当,客车翻入水沟,致15名学生死亡,8名学生受伤。按照相关法规,驾驶当事客车应持有A1证件,而洪旭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辩护人则以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系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进行辩护。

  洪旭在庭审中说:“我有罪,我认罪,我对不起那些学生,对不起学生们的家长。”法院认为,洪旭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积极抢救伤者并有投案自首情节,但本案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其未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赔偿,因此不足以从轻处罚。

分享到: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