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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监察时效不受理,非行政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4日02:59  潇湘晨报

  本报湘潭讯昨日,于永军坐在湘潭市纪检监察部门举行的信访听证会的信访人席上,围绕“于永军诉湘潭市人社局行政不作为”这一听证主题,质疑湘潭市人社局没有立案调查“湘钢私自解除于永军劳动合同”而是将其投诉用信访的方式处理。

  这是湘潭市纪委今年2月出台《湘潭市纪检监察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试行)》以来,就信访听证申请举行的首次信访听证会。听证合议结论认为,于永军是在知道自己劳动合同被解除后大约4年才向湘潭市人社局提出立案调查“湘钢私自解除于永军劳动合同”的,过了两年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湘潭市人社局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2011年10月,于永军向湘潭市纪委监察局投诉湘潭市人社局,称他在2008年发现自己被湘钢私自解除劳动合同后,立即向湘潭市人社局举报湘钢违法,他认为湘潭市人社局接到举报后,明知湘钢违法,不去调查处理和追究湘钢责任。湘潭市纪委就此事曾转湘潭市人社局办理答复,于永军对湘潭市人社局的答复不满意。于是,于永军依据《湘潭市纪检监察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试行)》提出听证申请。

  这次听证会持续了3个多小时,焦点在“湘潭市人社局没有受理于永军的申请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听证会上呈现的证据显示,于永军于2008年9月26和10月26日两次向湘潭市人社局书面报告,要求后者对湘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查处。湘潭市人社局收到报告后,以信访方式给于永军作了答复,并把湘钢的复函和湘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资料一并交给于永军,并提出于永军可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向法院寻求处理办法。2009年于永军再次要求湘潭市人社局立案查处,湘潭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个背景是,于永军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发生在2004年。2004年10月11日,湘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给了于永军的父亲,并在当年10月13日登报公告了解除于永军劳动合同一事。

  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时效是2年。听证合议认为,于永军首次向湘潭市人社局投诉的时间为2008年9月27日,已经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时效。

  在宣布听证合议结论后,于永军说“上了一堂法律课”,他表示将继续主张自己的权益。

  《湘潭市纪检监察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试行)》规定,信访双方当事人应当服从公开听证后做出的听证结论,信访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申诉的,纪检监察机关不再受理。

  记者颜宇东 李志宏 实习生花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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