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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往其他学校”怎能被当作一种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4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肖华

  近日,微博称湖南涟源三中副校长强奸2名学生,引发学生集体抗议。涟源警方称,涉事副校长不涉强奸,但有猥亵妇女行为,已被行政拘留10天。涟源市教育局称已做出了初步的处理意见:第一,将涉事副校长调离涟源三中,调往当地一初级中学;第二,做行政记过处分;第三,免除其目前职务(7月3日《南方都市报》)。

  很多地方对犯了错误的教师处理都喜欢用“调往其他学校”的方式,似乎“调往其他学校”是一个很重的处罚,有了这样的处罚他们就不敢犯错误了。这样的方式真的能产生好的效果吗?

  其实我们也知道,很多时候“调往其他学校”往往就是调往条件不好的学校,对一个教师来讲,谁不希望在条件好一点的学校工作。似乎“调往其他学校”确实是一个处罚方式。

  但是这么做,却显得不公平和歧视。难道条件不好的学校,就是接受犯了错误教师的场所?难道条件不好的学校,学生就该接受素质差的教师的教育?这是对条件不好的学校和学生的一种歧视,对他们明显不公平。我们要大力缩小教育差距,越是条件不好的学校,就越应该让更多的优秀的教师到那里;如果发现教师素质差,就让他们到条件不好的学校,这不是让教育的差距越来越大吗?

  况且,“调往其他学校”并不等于是可以确保犯了错误的教师不再犯错误,就拿这次处理来说,有关部门让这样的教师调往其他学校,难道其他学校就没有女生,难道这里的女生就不应该受到保护?而且,有的学校条件不好,学生少,教师不多,监督跟不上,素质差的教师到了这里,犯了错误就更难发现。如过去有的学校也发生过教师猥亵学生的事件,教育部门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目的,把这样的教师调往偏远的乡村学校,可是这不仅没有阻挡该教师在错误的道路上继续下滑,反而还变本加厉,强奸学生多年没被发现。

  因此,对犯了错误的教师,不宜用“调往其他学校”的方式来处理。其他学校也是学校,其他学校的学生也是学生,他们同样需要保护。而且在教师法中,也规定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调往其他学校”一说。

  教师不是一般的群体,他们往往对学生成长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对教师一定要严格管理,对犯了错误的教师一定要严肃处理,对品行不端、不适宜做教师的,一定要依法解聘,而不是调往其他学校,这么做,虽然好学校安全了,但是却带给了其他学校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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