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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产权,源泉证据比房产证更重要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4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刘俊海

认定产权,源泉证据比房产证更重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就本篇报道提及的案情而言,北京两级法院确认王春江单独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主要的裁判理由有四:一是诉争房产的产权证上载明的产权人是王春江;二是王春江与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于2001年签订了《成本价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三是两人离婚时已约定张琼英从诉争房屋迁出;四是购房时两人已离婚。换言之,无论是购房协议,还是房产证上都找不到张琼英的名字。

  如果从常规的裁判思维来看,上述判决的确并无不妥之处。就法律效果而言,既尊重了购房契约的自由,又尊重了房产证所表彰的物权效力,还注意到了张琼英与王春江离婚时“张琼英从诉争房屋迁出”的约定。

  既然法院裁判文书并无不妥之处,张琼英为何又屡屡采取措施,主张自己的一半房屋产权呢?

  笔者认为,张琼英与王春江的房产纠纷之所以走到今天,问题大概出在两个环节上。第一个环节是,认定房屋终极产权的源泉性证据有没有,居于何种法律地位?这一环节与法官的裁判思维有关。第二个环节是,张琼英目前主张权利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如何?这一环节与张琼英及其代理人的举证能力有关。

  就第一个环节而言,我认为房产证不是认定房屋产权的唯一证据。如果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与买房合同记载的买受人相比,存在记载错误,买受人有权依据买房合同更正房产证。即使与买房人签订买房合同的买受人只有一人,但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名义买受人名下还有第二位或者第三位实际买受人,人民法院也要尊重名义买受人与实际买受人之间达成的此种共有关系、代理关系或者信托关系的协议。究竟适用哪一法理,应当由法官在个案中斟酌确定。

  我认为,在认定物权乃至准物权的民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情况下,认定产权最重要的证据是源泉证据和基础证据,而不是产权证书等权利推定证据。凡是权利推定证书,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均可被依法推翻,以充分尊重民事生活的意思自治与原生态的民事生活习惯。

  第二个环节是,张琼英反复强调其在王春江买房时提供了存折及其项下的资金,而且提供了自己的工龄。这些本都是认定张琼英对诉争房屋享有一半产权的有力证据。既然其观点未被法院采纳,很可能意味着张琼英及其代理人的举证能力尚显薄弱,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把握还存在一定缺陷。如果张琼英依然认为自己冤枉并坚持申诉,一定要拿出更加扎实的证据。

  本案还牵涉出了一个新型的法律问题,即离婚不离家的法律现象。夫妻在法律上已经离婚了,但由于双方或者一方无法独立购房或者租房,而被迫生活在一起。这当然是高贵的精神生活向世俗的物质压力低头的无奈之举。但是,我们也愿意提醒这些人士要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在离婚之时就在法律上把房屋的产权分割清楚,以便好人当好,杜绝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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