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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措施应对简易程序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4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王齐畅

  现代刑事诉讼越来越注重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因此其程序设置和制度构建越来越精密细致,伴之而来的则是程序运行所需的司法资源越来越多,司法成本越来越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效率。为此,我国于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简易审判程序,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处理,此举既及时惩罚了犯罪,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过窄,案件处理能力有限,已不能很好地发挥程序分流的作用,为此必须探索出新的快速审理的方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着力解决这一突出存在的问题,统筹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要改革与完善。

  简易程序的含义

  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是指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审判程序。本着繁简分流的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修改力度很大,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据此,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已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当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也进行了适当限制,以保障最低限度的审判公正:(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可以得到快速及时审理,这将大大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使司法机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情况下,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精力处理一些被告人不认罪和疑难复杂的案件,以真正实现科学的繁简分流。

  简易程序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影响

  简易程序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影响深远,笔者从简易程序修改后的突出特点提出应对措施:

  1.针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的规定建立审前快速办理机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将直接导致简易程序的案件激增,对此,检察机关应该探索出更加科学的办案机制,以适应这种变化,可以尝试建立审前快速办理机制。

  首先,本着案件繁简分流的移送原则,可与公安机关协商集中移送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扎实,犯罪嫌疑人认罪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对不属本院管辖、案卷材料不齐、证据不扎实等案件,不予受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收卷后在卷宗上粘贴上“简易审案件”标签,同时要求承办人在20日审结。

  其次是简化办理过程。一是简化文书格式。《简易程序审结报告》建议采取格式化套打方式,这样可以大大减少重复工作量。二是在办案时简化讯问(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认罪),讯问时最重要的是充分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三是实行专业分工。建议以各办案小组为单位,自己协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办理方式。如相关换押、告知、送达等事务性工作由某人负责,案件承办人则集中精力做好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案件处理意见和相应出庭预案的拟定。

  2.针对明确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规定注意权利告知。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简易程序,被告人同意适用是一个必要条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的,应事先征求被告人的同意。这一改变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的体现,是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同时也是诉讼效益的要求。因为被告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着切身利害关系,如果不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可能会通过当庭翻供并作无罪答辩的方式对抗,那么反而会大大增加诉讼成本。针对此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该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此项权利,根据实际办案需要,可以制定出简易审文书格式《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其内容明确包括适用条件、审查期限、审理程序、诉讼权利及法律后果。

  3.针对公诉人必须出庭规定建立相应的出庭模式。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作此修改,一是考虑对抗式庭审模式的基本要求,体现对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重视,二是出庭支持公诉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同时可以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但简易程序的出庭必然会加大基层院的工作量,而现代刑事诉讼法十分重视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为加强对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检察机关应积极应对,探索简易程序出庭方式。笔者的设想是:

  集中起诉送卷、集中开庭。如在每周固定两天向法院移送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附上量刑建议书)。同时协调法院相应集中两天进行简易审的开庭。实行以办案小组为单位的专人出庭,由各办案小组自己协商此次出庭人选,每个办案小组轮流派人出庭。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可以只宣读起诉书文号、认定事实、起诉罪名及适用法律条款。向法庭举证、示证时只说明证据名称和概括证明待证事项。可以不发表公诉意见,直接提出量刑建议。

  当然,简易程序的适用是公正与效率博弈的结果,是对两种价值的协调与权衡。简易程序本身可能更偏重诉讼效率的追求,但绝对不能牺牲公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时时切实履行此职能,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保证从程序到实体的公正,必须对简易程序严格进行把关,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一是制定《审查简易程序起诉案件登记表》,由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审批。二是制定《审理简易程序案件监督表》,案件承办人对庭审过程、出庭效果、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给予具体的评价,由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审批。三是制定《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在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对判决、裁定进行严格审查。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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