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适用新规审理一起减刑案

2012年07月04日06:52  正义网

  正义网浙江7月3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翁简)7月1日,一起服刑人员立功减刑案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庭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裁定狱中举报他人犯罪的周某、李某属立功行为,但不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对周某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对李某减刑一年零三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7月1日实施后,浙江省首例开庭审理的立功减刑案件。

  周某与李某分别因盗窃罪和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去年1月,周某、李某协助温州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盗窃案,同年8月,被检举人李甲被温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后浙江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今年6月,温州市公安局认为周某、李某有重大立功表现,提出减刑申请。

  庭审中,公安机关为周某、李某的立功减刑进行举证,认为周某、李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分别减刑两年和一年零六个月。检察机关针对案件情况,询问了相关人员,对立功证据等进行了质证,认为周某、李某对盗窃案侦破起到一定作用,但不是关键作用。结合周某和李某在服刑期间表现和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发表意见,认为周某、李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且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不属于重大立功,刑罚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过大。

  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两名服刑人员行为依法应认定为一般立功,执行机关认定属重大立功不当,予以纠正。

  检察官说法

  浙江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蒋元清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等6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以往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取书面审理,现在变成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当庭发表意见,可以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能够确保减刑、假释更加阳光、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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