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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吃饭 奔驰被划破车胎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4日08:21  重庆时报

停车吃饭奔驰被划破车胎

  实习记者 聂炜昌摄影 胡健

  张强44岁,渝北人,一家公司的老总。

  今年1月4日晚上6点多,张强开着自己的黑色奔驰越野车和朋友到南滨路一家酒楼吃饭,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他把车停在酒楼外人行道的停车位上。

  2个小时后,当他们高高兴兴吃完饭出来时,才发现爱车的右前轮和右后轮都被利器划破了,各有一条几厘米长的口子。

  他气愤地报了案,自己掏腰包把车子修好了,花了6800元。

  原告:酒楼有义务保证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酒楼:没有收停车费,不存在车辆保管义务

  事后,张强找到酒楼负责人,但对方说:“人行道不属于酒楼的经营场所,没有义务保管车辆。”拒绝赔偿。

  张强很气愤,他认为自己到酒楼吃饭,就是与酒楼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车子也是停在酒楼指定的停车位上,酒楼就有义务保证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他把这家酒楼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6800元。

  张强的律师在庭上说,张强到酒楼消费,就与酒楼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酒楼就有义务保证就餐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但是酒楼保管不善,没有尽到义务,这才导致张强车胎被扎,因此酒楼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上,酒楼代理人辩解说,他们和张强之间是针对就餐服务形成的关系,在停车的事情上,酒楼方只是履行告知义务,车辆受损跟他们没关系。

  酒楼方还认为,人行道是公共用地,不属于酒楼的经营场所,在没有收取停车费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引导停车只是为顾客提供方便,双方并没有形成车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不应该承担车辆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酒楼赔偿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强作为消费者,在酒楼进餐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酒楼有使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酒楼除了提供餐饮服务的义务外,还应尽到看管张强车辆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义务,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酒楼认为人行道不属于自己管理的说法,法官认为酒楼有工作人员指引消费者停车,就说明酒楼对人行道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和管理力,因此对张强奔驰车的损坏,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昨天下午,我们从南岸区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判决这家酒楼赔偿张强车辆损失费2000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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