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三拳致被害人重伤,赔了31.5万元不说,还换来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罚,酒醒后的Q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不已。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起"天价拳头"案。
被告人Q某,个体工商户,2011年9月2日晚23时许,Q某醉酒后在东胜区霹雳火娱乐城对面的"九九面食王"吃饭时,误以为在邻桌吃饭的被害人玉某辱骂他,于是不由分说便向玉某左眼部连击三拳。当Q某要离开现场时,玉某将其拦住理论,随即Q某又对玉某拳打脚踢,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Q某带回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玉某左眼损伤构成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Q某赔偿了被害人玉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3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玉某的谅解,玉某在谅解书中明确表示,希望法庭从轻判处被告人。
经审查,东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Q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Q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始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真实身份,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Q某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Q某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Q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文/于立辉 吴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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