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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江苏丰县“12·12”交通事故案,3日在江苏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此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洪旭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旭,男,31岁,农民。2011年12月12日17时30分左右,洪旭驾驶苏CR1836号大型客车,接送首羡镇中心小学回家的学生,沿丰县首羡镇张后屯村南300米处的村道由南向北行驶。在避让一辆人力三轮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客车翻入道路西侧水沟内,致乘坐该客车的十五名学生死亡,八名学生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旭无证驾驶大客车,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后果,遂作出以上判决。
被告人洪旭在最后陈述阶段,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表示了深深的悔意和愧疚:“我有罪,我认罪,我愿意用我的命去换回他们的命。”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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