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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洋浦规划局副局长与司机受贿1600万元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4日11:04  正义网
海南洋浦规划局副局长与司机受贿1600万元受审

  庭审现场

   洋浦规划局一司机做掮客成立空壳公司

  副局长伙同他人受贿1600万

  7月3日上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关于原洋浦规划局副局长肖明辉受贿案。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明辉在担任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副局长期间,利用担任洋浦经济开发区居民安置区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伙同原洋浦规划局司机张某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11.8万元,单独收受他人现金6万元。检察机关指控应以受贿罪追求肖明辉的刑事责任。3日,肖明辉和司机张某梁以及个体户刘某东一同受审。省二中院并未当庭宣判。

  为收好处费副局长暗中定好中标公司

  被告人肖明辉原任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副局长。其因涉嫌受贿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据了解,2007年底,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居民安置区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下称洋浦EPC项目)经批准立项,由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作为项目业主进行项目筹划建设。

  庭审上,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洋浦规划局决定由时任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肖明辉负责并担任EPC项目业主代表。肖明辉便与当时任洋浦规划局司机张某梁商议,寻找符合承建资质的公司投标洋浦EPC项目,从中收取“好处费”。随后,张某梁便找到被告人刘某东,让刘帮忙找承建公司以获取“好处费”。

  被告人刘某东通过他人联系到中某建设珠海公司参与洋浦EPC项目招标。被告人肖明辉与张某梁则商定,肖明辉要工程总价的3%“好处费”,张某梁要工程总价的1%“好处费”,连同刘某东提出的工程总价1%“中介费”在内,共计向该建设公司要工程总价5%的好处费。

  2008年初,中某建设集团公司派人与刘某东联系来洋浦考察洋浦EPC项目,并承诺如中标,同意支付工程总价5%的好处比例。

   成立空壳公司伙同他人收取1611.8万元

  2008年3月,洋浦规划局委托国某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洋浦EPC项目招标,肖明辉作为业主评委,给中某建设打了最高分,中某建设以最高分中标。2008年12月3日,洋浦管理局与中某建设正式签订洋浦EPC项目总投资5亿余元的承包合同。之后,被告人肖明辉为方便取得好处费,便安排被告人张某梁具体经办。2009年至2011年间,为便于接受中某建设好处费,张某梁分别在屯昌和海口注册公司。中某建设海南分公司安排项目经理袁某等人以签订虚假供货、劳务合同的方式,分别与张某梁提供的公司、刘某东提供的公司签订了10份虚假供货或劳务合同。

  被告人肖明辉和张某梁以工程材料款和工程款的名义,向中某建设海南分公司提供了2076.68万元的发票,要求中某建设支付好处费。期间,中某海南公司按约定,向被告人肖明辉、张某梁共支付1611.865万元,张某梁按肖明辉的要求将部分好处费以现金、存款、铺面的形式转给肖明辉,余款被被告人张某梁占有。被告人刘某东则非法收受中某海南分公司496.96万元。

  案发后,肖明辉退赃853.03万元,张某梁退赃290万元,刘某东退赃410.33万元。被告人张某梁犯罪后,主动向警方投案。

  小学改造工程也捞了6万好处费

  除了在洋浦EPC项目招标上存在受贿行为,据检方另外指控,2007年,洋浦规划局对外招标洋浦小学旧楼拆除过渡教室建设工程,肖明辉利用主管该工程的职务便利,帮助个体包工头赵某春中标该工程,并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为赵提供帮助,收受赵某春6万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肖明辉在担任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副局长期间,利用担任EPC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业主代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伙同被告人张成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11.865万元,单独收受他人现金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检方认为,被告人张某梁系肖明辉受贿罪的共犯,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东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且在此过程中非法收受496.96万元,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王君摄影报道

  因本案案发,中某建设海南分公司尚有464.82万元好处费未支付给被告人肖明辉和张某梁。检方根据刑法规定认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当日,被告人肖明辉等三人都有辩护人为其辩护。肖明辉当庭表示悔罪,并希望法院给他机会,让他改过自新。省二中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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