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2012年07月04日19:05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南宁7月4日电 记者莫小松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今日起已在政府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销售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加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应当从源头上抓起,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同时,也要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禁止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征求意见稿拟定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有5种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不予办理登记:不符合国家标准;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不符;合格证与车辆不符;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没有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据了解,目前全区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有很大一部分不符合国家标准,如果强行禁止这部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发放临时号牌、行驶证,其管理适用本办法。临时号牌、行驶证的使用期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载客营运。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机动轮椅车还应当携带残疾人证。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号牌或者行驶证实行专车专用,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号牌或者行驶证。对违反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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