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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通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4日19:42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西宁7月4日电 记者韩萍 青海省大通回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办法》规定,审议意见是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客观全面、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于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进行汇总整理,并提请主任会议通过,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办理。并规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办理期限为两个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办理期限为6个月。

  《办法》规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由“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可采取组织县人大代表视察、检查或委托常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等方式,督促审议意见的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还可以听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也可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

  《办法》还规定,对“一府两院”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或表决,对审议意见办理报告表决未通过或表示不满意的,要求有关机关限期整改,并重新报告办理情况。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两次表决未通过或表示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有关办理单位依法实施询问和质询。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该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体系,为高效、有序地办理审议意见提供了有力保障,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切实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工作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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