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消息 国家工信部昨日发布了《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规则规定了校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管理以及考核要求等内容,据悉,规则将自2012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规则规定,校车生产申请企业前三年的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3000辆,或者大中型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1000辆。企业还应具有相应的模具维修、维护人员和设备,具有必要的冲压件、模具、检具等的存储场地。
在校车的设计开发能力方面,规则规定,校车生产企业应建立专门的校车产品开发部门(机构)或研发团队,统一负责(协调)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企业应具备产品(包括整车和底盘、自制总成部件)设计开发能力、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能力和试验验证能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