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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虚假供述干扰警方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5日05:49  东南快报 微博

  本报讯(记者 何珍 通讯员 榕公宣)昨日,福州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气会,会上台江分局警方就“2007·11·23”中亭街盗窃案作出回应。

  2007年11月23日17时许,陈才某等8名犯罪团伙成员,进入台江区中亭街“新潮贵族”服装店,盗窃现金12700元和三星牌手机1部等;次日15时许,该团伙又采取相同手段,在中亭街“简单点”服装店内,盗窃现金3800元。24日,台江分局经过侦查抓获陈才某、谢养某、黎兰某、蔡井某、陈彩某、陈保某、蔡婆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全部赃款,但有1名团伙成员漏网。后来,陈才某因怀孕依法予以取保候审,蔡婆某因作案时未满16周岁予以释放,其他人均被判处刑罚,现已全部刑满释放。

  陈尾某到案后否认行窃

  该团伙案发落网后,团伙成员包括陈尾某的大嫂黎兰某、二嫂谢养某、三嫂陈彩某和大姐陈才某,均一致供认并通过作案现场监控录像截图指认在逃成员系陈尾某。因该团伙成员均为亲属关系,其供述和指认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2项之规定,台江分局于2008年2月23日对陈尾某刑拘上网追逃,期间台江分局民警多次赴海南并通过当地警方开展工作,追逃缉捕未果。2011年9月2日,陈尾某被海南琼海警方抓获移送台江分局,并予刑事拘留。陈尾某否认作案,但对其家庭成员情况等也均未作如实陈述。

  2011年9月10日,台江分局民警前往海南儋州询问原涉案人员黎兰某、谢养某、陈彩某,3人推翻之前对陈尾某参与作案的指认,改称不认识该脱逃的团伙成员。其间,因违反有关取保候审法律规定再次被刑拘追逃的陈才某,于9月23日向海南公安机关投案,也推翻之前陈尾某参与盗窃的供述,改称不认识该脱逃的团伙成员。

  台江分局对上述团伙成员的供述反复多变情况,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格依照相关程序,充分收集陈尾某的涉案证据和辩解材料,全部移送检察机关审理。台江区检察院于9月29日批准逮捕陈尾某。

  台江警方多次补充侦查

  10月31日,陈尾某二姐陈宝某怀抱哺乳中的婴儿到台江分局投案自首,称是自己当时共同作案,其妹陈尾某没有参与,但对当年作案地点、过程、方式等关键节点都无法正确描述。由于之前同案成员均无提及陈宝某参与作案,台江分局慎重对待、认真受理,对其进行客观、全面的审查,专门2次制作笔录,11月2日台江分局将陈尾某涉嫌盗窃及陈宝某有关供述一并依法移送台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台江区检察院认真审核,依照法定程序,分别于2011年11月18日、2012年1月10日2次要求台江分局补充侦查,对发案期间陈尾某是否在校、其他团伙成员供述为何前后矛盾等进行再次取证。台江分局根据补充侦查意见,先后2次派出专案民警前往海南儋州走访了陈尾某的家人、亲戚、教师、同学、村干部及原涉案团伙成员,并到儋州市峨蔓镇边防派出所、陈尾某曾就读的儋州市第三中学、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调取有关资料、了解相关事实,以上同案人员均又表示参与盗窃的系陈宝某。台江分局分别于2011年12月15日、2012年2月6日在补充侦查法定期限内将收集到的证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2012年4月23日,台江分局根据台江区检察院《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再度派出民警分别于4月23日、5月7日赴海南对相关证据情况进行再调查再取证,并于5月17日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区检察院。

  陈尾某涉案证据已排除

  6月21日,台江分局接台江区检察院(台检函〔2012〕21号)函,由于陈尾某涉嫌盗窃的主要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将该案退回台江分局。台江分局接案后,迅速开展各项相关工作。针对相关情况,对陈尾某进行再次讯问核实,并派出专案民警赴海南对陈宝某涉嫌盗窃证据进行核实固定,陈尾某、其大哥陈斗某均对盗窃现场视频录像进行再次辨认、指认为陈宝某,陈宝某也承认系本人参与作案。至此,陈宝某涉嫌盗窃犯罪的证据更为确实充分。

  6月29日,本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精神,为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台江分局认为陈尾某涉嫌犯罪的证据已排除,依法予以释放。同时对涉嫌盗窃尚在哺乳期的陈宝某,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警方称办案全过程规范

  综上,台江分局认为,该局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执法、规范办案:

  一、陈尾某涉嫌犯罪展开侦查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1.该案团伙成员落网之后,一致供认并通过作案现场监控录像截图指认在逃成员系陈尾某,她们为陈尾某的大嫂黎兰某、二嫂谢养某、三嫂陈彩某和大姐陈才某(当时冒名陈宝某)。

  2.陈才某案发时向警方冒用其妹陈宝某的姓名作出供述,因其当时怀孕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台江分局对其刑拘上网追逃。2010年1月11日,陈宝某被海南海口警方抓获,她否认参与作案。之后陈才某主动投案,称是其冒用陈宝某姓名,此时陈才某依然供称并指认作案视频图像及截图是其三妹陈尾某。台江分局再次动员陈斗某规劝陈尾某投案自首,陈斗某未提出异议。

  3.台江分局于2008年1月派出民警,前往陈尾某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峨蔓边防派出所调查布控,期间,陈尾某的大哥陈斗某被通知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民警明确告之陈尾某涉嫌盗窃作案,陈斗某对此并未否认。

  2011年8月“清网行动”中,台江分局为追捕陈尾某,专门向海南峨蔓边防派出所寄送福州市公检法部门《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联合通告》和规劝信,并多次去电请求协助。峨蔓边防派出所民警设法联系陈尾某亲属,转交有关函件,进行规劝动员,陈斗某对陈尾某因盗窃被上网追逃依然没有提出质疑。

  二、陈尾某涉嫌盗窃诉讼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对于陈尾某涉嫌盗窃和其被拘捕、羁押期间,台江分局从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到移送起诉,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期限,收集涉案证据和辩解材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诉讼期间,检察机关2次退回台江分局补充侦查是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2012年6月21日,台江分局接台江区检察院退回案件后,立即开展后续工作,向陈尾某及其家人、诉讼代理人沟通情况、核实证据,告知相关结论,及时予以释放。

  三、对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多次送检进行甄别

  台江分局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该案相关证据开展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对本案重要证据的现场监控录像,多次提交涉案人员及认识陈尾某的相关人员辨认,并先后将监控录像送福建警察学院、浙江省公安厅、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等权威专业部门进行人像辨认鉴定,均因为录像截图质量限制,不具备比对鉴定条件,无法作出辨认结论。

  虚假供述严重干扰警方

  综观全案侦审过程,台江警方认为,陈才某等人故意虚假供述行为,严重干扰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是导致陈尾某被羁押审查9个多月的主要因素。

  该案是经过事先策划预谋、明确分工实施的团伙盗窃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纠合性。因此,提取和固定有关证据也存在相应特殊性,特别是该团伙成员均为女性亲属关系。在本案中,相关涉案当事人的屡次故意虚假供述行为,严重干扰妨碍刑事诉讼活动。

  2007年11月间,由于一名团伙成员在逃,在警方首次提审中,她们一致供认并指认系陈尾某。当陈尾某被抓获后,涉案成员又改称不认识视频中在逃同伙。2011年9月,由于陈尾某的被批捕,她们却又明确表示系陈宝某。一个月多后,陈宝某怀抱哺乳中的婴儿到台江分局,称是自己当时共同作案,其妹陈尾某没有参与。经警方询、讯问,涉案成员供认曾多次作虚假的供述,早期是为了保陈宝某;陈尾某被抓后,认为警方审查后予以释放,所以仍不作真实供述;陈尾某被批捕后,她们虽然否认陈尾某参与作案,但仍未如实供述事实真相;直至陈尾某被依法起诉,她们认为已无法保住陈宝某,才向公安机关作出如实供述。

  陈尾某被台江分局刑拘上网追逃以来直至其被警方抓获,其亲属均未对陈尾某涉嫌盗窃提出异议,陈尾某本人也从未向警方提出否认,尤其是2011年“清网行动”中,台江分局曾多次通过当地警方向陈尾某亲属转交有关函件等进行规劝动员,其亲属对陈尾某因盗窃被上网追逃依然没有提出质疑。

  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屡次故意作虚假供述,不如实向警方反映真实情况对台江分局及时查清全案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因主要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台江分局已依法对陈尾某予以释放,对陈宝某采取取保候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陈尾某被羁押问题的相关工作,警方将依法依规处置。

  台江分局将继续真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批评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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