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娘家人”状告女婿要分遗产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5日10:17  中安在线 微博

  据江淮晨报报道,12年前,杨某因病不幸去世。时隔多年之后,2012年,杨某的父母却将女婿王某、外孙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杨某去世之后遗留的财产。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王某在庭审中称诉请时效已过。法院并未予支持。

   “娘家人”状告女婿讨遗产

  1983年2月4日,王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1999年,杨某在单位实施集资购房过程中,在裕溪路附近购得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64.50㎡。该房登记在杨某名下。

  2000年10月31日,杨某从出租车公司购买一辆捷达出租车,并签订一份分期付款合同,车价款110000元,实行分期付款。

  同年11月27日,杨某因病不幸去世。在此之后,杨某的儿子王某某一直居住在该集资房内。杨某购买出租车的借款也由王某还清。

  在杨某去世12年之后,杨某的父母将王某、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女儿的遗产——车辆和房产。

   被告辩称诉请已超时效

  被告人王某庭上辩称,妻子去世已十多年了,原告方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权纠纷诉讼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起诉。

  据本案法官介绍,在上述遗产继承发生后,由王某实际占有使用,至今未改变现状,权属也未发生变动,法院无法证实杨某的父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享有的继承权被侵犯,故法院没有采信被告人的“诉讼超时”这一说法。

  对杨某的父母要求分割出租车经营权25%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属行政许可范畴内的权利,是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特定人员从事出租车营运的权利,其不具有财产权利的特征,同样未予以支持。且该捷达车辆现已报废,不复存在。

   原告人获赔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父母、王某、王某某均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对杨某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对于裕溪路那处住房,系王某、杨某婚姻存续期间所买,属共有财产,其房屋一半产权属杨某遗产,鉴于该房产现由王某某居住使用,并考虑分割应当有利于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使用效用,认定房屋归王某、王某某共有。不过,王某、王某某应作价补偿杨某父母。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王某某给付杨某父母房产折价款77400元,而裕溪路那处房产归王某、王某某所有。(解义娟 刘保奇)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