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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乌木被判国有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5日10:48  金陵晚报 微博

  3日,四川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发现的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7万元。

  法学专家表示,不论是按照《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乌木都应为国家所有。

  但参与调查的近4万名网友中,却有超过六成的人认为,乌木应归其发现者所有。

  尘埃落定

  发现者:奖励太低

  3日下午3时,四川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对吴高亮作出正式答复。

  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表示,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时已距今成千上万年,无法查清系由人为或是地质变异所致,故其应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吴高亮发现的乌木应为国家所有,目前,吴高亮能提供出的,只有雇挖掘机的几千元费用。所以彭州市国资办决定给予吴高亮5万元奖励。

  通济镇镇长郭坤龙表示,镇上经研究后,决定给予吴高亮2万元奖励。

  吴高亮表示,国资办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但他依据的是《物权法》第四十九条,双方引用的法律条文不一样。吴高亮还提出自己的疑问,市场上那么多销售乌木的,都是从地下挖掘出来的,又怎么解释?同时他对7万元奖励很不满意。

  陈彬表示,吴高亮如果觉得答复不满意,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争议未止

  网友认为不应国有

  3日,记者对网友的观点进行了调查,近4万名网友参与调查。截至记者发稿时,逾六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不到两成的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国家所有。此外还有一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集体所有。调查还显示,有近一半网友支持吴高亮提出的400万奖励要求。约21.73%的网友认为应根据政府对乌木的估价,对吴高亮进行奖励。

  记者也就此事采访了国内法律界、文物界、收藏界相关专家,专家学者们认为乌木属于国家所有。

  “政府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吴高亮引用先占原则,都是不恰当的。”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称,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是人为埋藏、隐藏;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是繁殖的意思。该乌木既不属于化石、矿产,也不属于文物,法院判决时可类推为天然孳息。

  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同时“先占制度”未写进我国物权法,且“先占”的前提必须是“无主物”。而该事件中,“乌木有主”。同时,梁慧星也认为,目前政府给予的7万元奖励有些“过低”。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和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蒲万纯表示,根据法律,乌木应归国家所有。

  >>>新闻回放

  村民挖到价值数百万乌木

  如此巨大的乌木即使在盛产地四川也不多见:长达34米,胸径约1.5米,出土时重达60吨。照目前的行市,意味着至少数百万元的财富。

  2012年春节时,四川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了这笔“横财”。他发现地里伸出的一小段枝桠。枝桠发黑,有一股异香,粗略查看后,判断枝桠只是冰山一角,地下很可能埋藏着很大的乌木。

  鉴定证明,吴高亮发现的乌木正是楠木形成的。2月初,吴高亮花钱请了一位民间专家,后者找来北京探测公司,探明地下有巨大的乌木。经专家估计,最大的那根乌木可值数百万元。

  对吴高亮来说,乌木是在“家门口”发现的,2月8日他开始挖掘。然而当晚,通济镇派出所来两名警察,吴只得停工。

  “我们当天是接到了群众举报,有人私采滥挖。”通济镇党委副书记高先志说。不过通济镇也拿不准乌木算不算矿产资源。“但是我们想它总有一个前提,它是属于国有的财产”。

  2月20日,从吴高亮承包地中一共起出了7根乌木,最长的达34米,全部被运到通济镇安放。高先志称,挖掘运送总花费近100万元。

  近几年,四川崇州、什邡、南充等地发现大型乌木后,都由当地政府收归国有。记者发现,官方援引的都是同一条款,即1987年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2007年,我国通过物权法,但物权法回避了许多国家民法都明文规定的“先占”制度,即对无主物,先占者先取得所有权。一位学者解释说,“先占”制度显然与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相冲突,因此没有涉及。于是,按现行法律,只要是“无主物”,都会掉入国有的箩筐。 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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