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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咋成了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5日10:48  正义网-检察日报

  袁相峰 钟卫东

  “我就是名雇工,也就是靠打工来养家糊口的,没有想到还成了被告,还要我赔偿十几万元的经济损失,我就是砸锅卖铁也赔不起呀。多亏了检察官为我主持公道,还我清白,谢谢……”近日,年过六旬的邝火根拿着民事终审判决书,对着江西省武宁县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官眼含泪水连声道谢。

  那还是在2005年,张鸣在武宁县投资建设水电站,由张鸣自己负责处理水电站的建设事务。后来张鸣因为妻子遇到了车祸,不能经常到工地上管理施工了。于是在2005年5月27日,张鸣聘请邝火根协助他管理施工,并约定工资为每月2000元。2005年7月,邝火根为水电站施工绘制了水电站管道图以及机房、住房地面图。当时在水电站施工过程中,张鸣还不定时前往工地量方、付款。而水电站建设工程合同大部分是由张鸣签订的,部分是由邝火根签订的。

  当时水电站的工程承包人均无建筑资质。水电站压力管道内径原设计量为550毫米,实际安装量630毫米,增容未经审批。电站原设计装机容量为500千瓦,设计装配的机组为水轮机2台,额定出力280KW,发电机2台,单机容量250KW,预算投资325万元。而实际上,该水电站装配功率分别为478千瓦和534千瓦的两台水轮机以及额定功率分别为400千瓦和500千瓦的两台水轮发电机。2006年5月,建设工程约完成到一半时,邝火根离开了武宁,而张鸣继续按邝火根的图纸方案施工直到完毕。

  2008年4月28日,张鸣以邝火根擅自更改图纸,导致机房改建,延误工期为由诉至武宁县法院,要求邝火根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鸣是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被告邝火根仅是雇员,雇员为雇主的利益工作,必须在工作中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其次张鸣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人施工,自己还不定时到工地量方、付款,购买并安装900千瓦电机组也是对改变图纸的许可和确认,因此返工导致工期延误与变更图纸没有关联。故对张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鸣不服,提出了上诉,结果九江市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武宁县法院重审,驳回张鸣要求被告承担20万元赔偿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张鸣又不服法院的判决,以原判认定原告与被告系雇佣关系错误,邝火根改变图纸导致工程量增加为由提出上诉,要求邝火根赔偿他16万元。

  九江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受雇于原告从事工程管理,应按照原告的指示从事活动,但被告在水轮机容量增大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系原告的同意而改变设计,导致实际工程量大于理论工程量,对此被告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工程主要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定时前往工地,并对工程量方、付款,对工程增加的不必要工程量,应承担过失责任,依据双方过失程度,原告承担30%的损失,被告赔偿70%的损失,即11万余元,并承担2.7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

  拿到九中民一终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的邝火根想不明白,自己本来就是名雇工,说白了就是个打工仔,现在成了被告不说,还要承担如此高昂的赔偿费。最终邝火根在律师指点下,走进了武宁县检察院民行科。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被告邝火根私自改动施工图纸,造成工程增加支出,被告存在重大过失,该认定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且违背常理,原二审据此判决错误。此案由江西省检察院向九江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理由是:虽然被告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更改图纸是根据原告的指示进行,但原告到工地量方、付款并购入和安装增大容量的发电机组等事实可以判断,原告对变更设计图纸的确认和许可;被告作为雇员,私自变更图纸不能从中受益;原告作为电站业主,增大装机容量有利可图;原二审判决认定被告私自变更图纸不合常理,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显失公平;发电机组装机容量的增加必然导致工程量的增加,这并非被告的过错;本案中的水电站在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增加的情况下,实际投资依然小于预算投资,被告尽到了管理责任,未给原告造成损失,而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必须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再审后认为,被告邝火根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向作为雇主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应予支持,遂判决撤销了九江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维持武宁县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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