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包不包邮 不光是几块钱的事

2012年07月05日10:48  都市快报 微博
卖家包不包邮不光是几块钱的事

插图 连诚

  通讯员 晓禾 记者 蒋煜明

  亲,包邮噢。网购越来越流行,这句淘宝专用语也成了大家常用的玩笑话。

  昨天,镇海法院处理了一起网购纠纷案,法官说,其实包不包邮不光关系到几块钱邮费,万一发生纠纷,这可能决定你可以在本地,还是要去外地打官司。

  今年2月,江苏的汪先生在淘宝网上向一位镇海卖家买了5张3G资费卡,共840元,汪先生自己承担运费。

  因为这些卡当时尚未激活,无法查询真实性,到3月,汪先生一查,发现这卡跟卖家描述的不一致。

  双方协商了多次,也请淘宝介入过,但都没商量好。

  4月初,汪先生把卖家起诉到江苏当地法院,索赔840元。

  镇海的卖家收到诉状,马上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卖家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自己住所地在镇海,并且合同履行地也在镇海,要求移送镇海审理。

  江苏的法院审查后,认为该异议成立,很快把案件移送到了镇海法院。

  镇海法院的刘法官一接手这个案子,汪先生的电话马上来了,声音相当郁闷。

  “我在淘宝的收货地址是江苏,这样的话江苏就是合同履行地啊,为什么不能在江苏起诉?要是为了800多块还来趟宁波,算算来回车费,还要请假,就算胜诉我也亏了!那边的法官跟我说,要是当时是卖家包邮,官司就可以在江苏打了,是不是这么回事?”

  刘法官也经常网购,但她说,因为从来没碰到过这样的案子,这个问题她开始也有点纠结。后来一查法条,发现确实如此。

  她跟汪先生解释说,淘宝网用的词是“收货地址”而不是“交货地址”,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收货地址”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只有“交货地址”才能视为合同履行地。网购往往是通过邮寄、快递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考虑由哪方出的运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适用该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是卖家承担运费,那么相当于卖家送货,由卖家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家,此时合同履行地为买家所在地。如果运费由买家自行承担,那相当于是买家自己提货,由买家委托承运人去货物所在地取货,此时合同履行地为货物所在地。所以在这个案子里,汪先生出邮费,就相当于他自己到镇海的卖家处提货,合同履行地应在镇海。

  听完解释,汪先生肠子都悔青了:“早知道当时就选个包邮的卖家了,省了多少事啊!”

  在法官调解下,镇海卖家同意赔偿300元。昨天,汪先生撤诉。

  法官建议,在网购大额商品时,最好选择包邮的卖家,万一日后有纠纷解决不了,就可以在本地起诉,省去奔波之苦。当然,打官司是最后无奈的办法,最好是在下单前就谨慎选择,有了纠纷买卖双方积极沟通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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