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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前面又新盖了高层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5日10:48  燕赵晚报 微博

  时间:昨日上午

  事件:张先生给12348司法行政服务热线打来电话说,自己刚买的房屋前面,又新盖了一栋高层,对自家的采光有一定的影响,他想问这是否构成采光侵权?他该怎么办?

  讲述:

  张先生三年前买了一套期房,现在他们一家人去现场看。这一看不要紧,心里憋了一肚子气!原来,在他们的新房前,正在新盖着一栋33层的高层,并已经盖到了19层。而他们的新房总楼高为25层,他们家是10层,早晨8、9点的时候,自家房间里都看不到阳光。“这算不算采光侵权,我们该怎么办?”张先生求助道。

  律师支招:

  12348司法行政服务热线律师: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权侵权认定的两种情形:一是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二是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属于侵权。国家日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如果张先生觉得自家采光低于这个标准,可寻找规划部门进行测算鉴定,如果构成前述的两种侵权情形,张先生有权要求在建高层的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本报记者 冯月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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