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苗静 实习生 杜倩倩)张女士有一家网上商城的礼品卡,价值6000元,有效期15个月。现在卡上还有600多元时,已过了有效期,这家网上商城表示“过期作废”。 咨询律师后,张女士不厌其烦地多次与客服沟通,最终,对方把张女士这张卡延期了一个月,从今年的6月25日延期至7月25日。
这张卡是公司去年2月奖励给张女士的,张女士陆续花了5000多元。最近购物时,她发现卡已过了有效期,卡上还有600多元钱。 张女士与这家网上商城的客服联系,对方说这是系统设置好的,卡到期就不能用了,也不能退钱。张女士不解,她认为网上商城没有提供任何产品和服务,凭什么扣下消费者的钱?
昨天,记者登录这家网上商城,发现这里售卖面值不等的多种礼品卡。商品说明中都注明:礼品卡需要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对此,张女士说:“有效期是他们单方设置的,对消费者来说很不公平。”张女士说,商城经常会给自己发送一些商品促销的信息,但是礼品卡快到期时,却没有任何提醒。她觉得商城有义务提醒。
记者昨天拨打该商城客服电话,工作人员说,礼品卡有效期一般都是15个月“过期作废”,过了有效期,卡上的钱也作废了。至于为什么设置有效期,她表示不清楚。
对此,省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廉莙认为,礼品卡、消费卡的有效期,是商家与消费者的一种约定,如果消费者有异议,可以在与商家签订消费合同之前提出来。商家有权设定服务期限,但如果消费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消费完,商家应退还消费者卡内的余额。“过期作废”的做法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应视为无效。
消费者卡上的余额属于消费者的私有财产,商家“过期作废”,使消费者无法再使用卡上余额,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当得利。对于这种情况,经双方协商可以延期,如果消费者不同意延期,商家应按法律规定将卡内余额退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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