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高温作业新办法出台

  楚天都市报讯 据新华社电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日前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6月29日联合发布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并于当天起施行。

  日最高温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新办法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可享高温津贴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新办法还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作业中暑也能申请工伤保险

  新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