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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便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撞倒行人,行人经过抢救,医治无效身亡。今天上午,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站在庐阳区法院的被告席上。
上午8点40分左右,王某被带上法庭。王某,男,1982年生,长丰人。据指控,2012年2月17日6时25分许,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哥哥王某一起,沿合肥市蒙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电厂路交口北侧时,遇被害人杨某某步行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王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二轮摩托车前部将杨某某撞倒,致杨某某摔倒受伤,王某驾驶的车辆亦损坏。
事故发生后,王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王某亦在现场等待处理。接警赶至的120救护车将被害人杨某某送往医院救治,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王某带回处理。归案后,王某供认了犯罪事实。
2012年3月24日13时许,杨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杨某某步行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供认了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庭审中,王某主动认罪,并表示十分后悔。原告方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80多万元,对于民事赔偿部分,王某表示愿意赔偿,但家境贫寒,他将与原告方家属就具体的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截至记者发稿时,本案还在审理中。(鲁岩 陶良艳 记者何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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