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7月5日讯 记者周斌 “两高三部”近日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的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人的改善更生,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封存或消灭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已经成为现代法制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消灭、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试点活动也取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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