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武汉7月5日电 记者胡新桥 见习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徐丹丹 曾因抢劫被判入狱2年半,却不知悔改,出狱后持刀抢劫多名单身女性,并导致一名16岁少女不幸身亡。记者今日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院今天对持刀抢劫多名单身女性的高朋执行死刑。
2009年7月14日,山西人高朋与王某预谋在武汉抢劫并购买尖刀一把。当日23时许,两人到武汉市江岸区竹叶山某广场寻找目标,遇到16岁的少女郑某,遂将其骗至附近铁路边小路上,高朋持刀对郑某进行威胁。郑某逃跑时,高朋朝其背部捅刺一刀,并将其扑倒在地。王某从郑某身上搜得现金8元,两人逃离现场。后郑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后,高朋还伙同向某,先后在江岸区持刀抢劫3名单身女性,抢走2手机及近200元现金。
法院审理查明,高朋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4月20日刑满释放。
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高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高朋专门以单身女性为目标,多次伙同他人夜间持刀拦路抢劫,且其直接致一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依法惩处,故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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