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陈东升 通讯员 岳思轩 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东巉村原村支书林某甲和村主任林某乙,在建设外来人口安居工程项目中,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承建方送的“干股”和帮忙他人在安居工程边搭建房屋,分别收受贿赂167万元和107万元。7月4日,乐清法院一审判决林某甲、林某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六年,均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2008年7月份左右,乐清市北白象镇东巉村从北白象镇政府争取到北白象镇外来人口安居工程项目,经招投标将该工程确定给赵某承建。赵某在承包该工程后,为获得时任东巉村党支部书记林某甲以及村主任林某乙在工程承建、资金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关照,送给他们二人各10%“干股”,后于2008年至2010年间以干股分红形式先后送给林某甲共计100万元好处费、送给林某乙共计80万元的好处费,二人均予以收受。另外在2009年年底,赵某送给林某甲、林某乙以及其他时任东巉村村双委成员每人1万元的好处费,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均予以收受。
2008年7、8月份,浙江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得知东巉村以建外来人口聚居地名义在其公司隔壁建设东盛安居工程的消息后,通过朋友黄某找到林某甲和林某乙,表示想趁东巉村建设东盛安居工程的机会,在其所属的河浃上建设一幢房屋搭在东盛安居工程一起,希望他们能给予帮忙。后经林某甲提议,东巉村双委同意周某将其所属的河浃搭在东盛安居工程一起建设一幢商品房。周某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林某甲、林某乙在其搭建商品房一事上的帮忙,自己或通过黄某分7次送给林某甲好处费共66万元,分3次送给林某乙好处费26万元。
乐清法院认为,林某甲、林某乙身为村双委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林某乙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给予从轻处罚。乐清法院采纳了乐清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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