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海口市文坛路的“锦江丽都”楼盘。(视频截图)
南海网海口7月5日消息(南海网记者李庆芳见习记者黄丹)海口市的孙先生一家本来欢欢喜喜地想买新房,前前后后跑了一个月,终于看中位于海口市文坛路的“锦江丽都”楼盘丽都阁的603房,建筑面积约92平方米,价格为7638.4元/平方米。没想到,6月24日,在刚刚签署完《商品房认购书》并且支付了3万元认购定金的第二天,孙先生就接到了置业顾问腾爱的电话,说这套房子已经卖出去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孙先生很郁闷,既然已经卖给别人了为什么还要卖给他呢?或者是不是先卖给了别人再卖给自己呢?这是不是“一房两卖”呢?
孙先生向记者说起了这件事的来龙去脉。其实,在交认购定金的当天,孙先生就发现这套房子的蹊跷了。6月23日,孙先生与“锦江丽都”楼盘销售中心置业顾问腾爱办理认购手续时,无意中在销售记录板上发现他看中的这套房子做了红色的标记。按照房产销售的行规,这意味着这套房子已经卖出去了。
于是孙先生向置业顾问提出了疑问,置业顾问回答称,房子没卖出去,只是之前有一个客户过来看过,但没有买。同时,当时刚好在孙先生旁的销售中心何经理也认定这个说法。于是,孙先生就交了三万元认购定金。
没想到第二天也就是6月24日,孙先生接到置业顾问的电话,说孙先生前一天认购的这套房子已经卖出去了。
这让孙先生很是诧异。怎么自己昨天刚认购的房子今天就被别人买走了呢?
“锦江丽都”楼盘的开发商是海口中丹实业有限公司。双方于6月23日签署的《商品房认购书》合同条款的第二条约定:乙方孙先生应于2012年7月7日前携认购书及定金收据到甲方海口中丹实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楼盘“锦江丽都”销售中心与其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第三条约定:如果甲方在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前将该认购书项下乙方认购的物业转售他人,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诧异又气愤的孙先生希望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他要求开发商海口中丹实业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六万元。但是,开发商只同意返还三万元,或者以较优惠的价格将该楼盘另外一套房子卖给孙先生。
由于开发商想要置换给孙先生的这套房子位于孙先生认购的房子所在“丽都阁”旁边的“锦江阁”,楼层是第三层,建筑面积约为100平方米,双方协商打8.2折后的价格是7437.4元/平方米。孙先生对房子的户型、楼层、价格都不满意,坚持要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7月5日下午,记者在“锦江丽都”销售中心询问孙先生的置业顾问腾爱,这套房子什么时候卖给其他人了,置业顾问不予回答。记者询问楼盘售楼中心的何经理,她也不予回答。当问及要怎么处理这件事,何经理说要报上级领导研究几天才能给答复。
7月5日下午四点半左右,孙先生拨通了12315热线反映这一事件。海口市工商局国兴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到达“锦江丽都”销售中心时,销售中心的工作人员已经离开现场了。于是,工商所工作人员要求双方次日到国兴工商所协商处理。
南海网记者咨询了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君。李君说,在孙先生的案例中,孙先生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根据《担保法》对定金的规定法则,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到期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要回定金,而收取定金的一方如果违反当初与支付定金的一方所签署的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定金。由于“商品房认购书”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有的内容和条款,双方还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认定开发商“一房两卖”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所以开发商只能按照《担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双方会否到工商所协商,协商结果如何,这套房子究竟是谁先买的,南海网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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