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 崔红)自本月起,本市调整区县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最低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区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见表)。
北京市民政局表示,各有关区县制定落实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因标准调整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负担。
记者获悉,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需经费,在扣除15%的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后,由区县财政部门拨付至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月领取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为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按月计算)的115%。其中重残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已实行城乡低保标准并轨的区县,按分类救助系数1.15的标准享受待遇。
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生活消费支出(单位:元)
区县人均纯收入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全市农民总平均1473611078
朝阳区1983916888
丰台区1655413414
海淀区2001516498
门头沟区140319598
房山区135279814
通州区1427310253
区县人均纯收入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顺义区143149926
昌平区1344111160
大兴区1372310230
怀柔区129919483
平谷区133879555
密云县129248970
延庆县12761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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