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宝专家必须出示证据并签字

2012年07月06日02:19  长江商报 微博

  长江商报消息 据新华社电国家文物局5日下午举行记者会,就近日出台的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等进行通报,并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说,目前,社会文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个别拍卖企业曲解、滥用《拍卖法》第61条的例外免责条款,“知假拍假”;少数文物鉴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虚假鉴定,影响恶劣;一些电视节目为追求收视率,对社会大众的文物收藏缺乏应有的正确价值观引导,片面强调文物的经济价值,甚至从事文物现场交易,直接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宋新潮表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是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意见》对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等作出了规定,“过去,对标的由于没有法律上的或审核上的明确要求,文物部门管真不管假,造成一些企业知假拍假。现在如果标的是唐代的,鉴定专家就必须拿出其唐代出土的、或是传世的证据,而且必须签字。”

  国家文物局有关领导表示,须建立长远的文物鉴定资质制度。据介绍,近年来,在江苏等省率先进行了相关改革,一些通过培训、考试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入拍卖企业担任顾问,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老专家日益稀缺、专业人才不足的问题。

  谈及《通知》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规范管理,宋新潮表示,为的是让此类节目办得更好。

  “我们联合广电影视行政部门加强对这类节目的管理,为的是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文物收藏观念,努力发掘和传播文物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因此,我们鼓励国家文博部门、文物专家们参与到这类节目中来,使节目更具科学性和权威性,相信将获得更好的收视率。”

  鉴宝节目不得编造文物故事

  据新华社电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文物局近日就进一步加强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规范和管理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文物鉴定类节目中出现的用于鉴定的文物必须为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节目中出现的用于鉴定的文物必须为法律规定允许买卖的文物;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文物鉴定类节目开展模拟交易、广告推销等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通知还要求相关节目要科学展示文物鉴定的复杂过程,明确提示投资文物收藏的风险,文物估价要提供市场依据。为确保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真实,通知规定,不得在节目中编造文物流传故事、诱导“持宝人”杜撰虚假收藏故事,不得由演员扮演“持宝人”,不得暗示或要求专家修改文物评估结果、高估文物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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