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区存在大量出租住宅的客户,如不了解相关政策,容易引发结算矛盾。比如,甲2013年将一处房屋出租,上半年租给乙,用电量共3500度,下半年租给丙,用电量共3000度。假设该户不启用峰谷分时电价,供电公司与甲结算,上半年电费为1886.05元。下半年电费为2159.9元。因此,如果下半年房客丙用电量比甲少500度,电费支出却多出273.85元。这是因为到下半年的时候,累计电量不但超过了第二档电量,也达到了第三档电量的收费标准。
对供电公司来说,追缴电费的对象是房屋的产权人。所以,出租住宅的客户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电费缴纳责任,以避免发生矛盾,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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