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海
近日,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联合成立洛阳市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这是继威海、襄阳、苏州、成都之后成立的又一家市级格式条款评审机构,同时也是我省第一家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详见7月5日《东方今报洛阳读本》AⅡ03版)
面对强势的企业、商家,个体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大多处于不利境地。商家凭借一纸“霸王条款”尽显霸王之气。即使和解不成,消费者诉诸法律时,商家也会言之凿凿,据款力争,强词置辩夺理伤人。一系列的霸王条款引发了居高不下的消费维权事件。
成立格式条款评审机构,就是要给消费者打气,让霸王泄气,让消费维权在体制、机制上更加合理,将问题的矛头掐灭在条款生成阶段。
成立格式条款评审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规范行业管理的创新之举,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体现。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在服务层面的体现是属于终端设计,而在制度层面精心设计程序机制则属于过程设计。格式条款评审机构就是从事制度安排的过程设计部门,它对于在源头上解决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成立格式条款评审机构,是增强消费信心的“偏袒”之举。商家与个体消费者处于强弱的两端,个体维权的结果往往似蚍蜉撼大树,遇到秉持公允的商家尚可有些回馈,遇到蛮横的店员往往是自讨没趣,烦心上火。格式条款评审机构正是要通过适度“偏袒”来提振消费信心,而以前置审查的方式来消除不平等条款,无疑能让消费者省心省事。
成立格式条款评审机构,是规范企业、商家商业行为的“平心”之举。以我国基本法律规范为准绳,以基本道德规范为依据,规范商业行为是对商家的政策保护。一方面,有利于商家形成规范经营、务实无欺的从商理念,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商业竞争氛围,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一键分享到【网络编辑:郑国锋】【打印】【顶部】【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