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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云翔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或刑事执法的过程中,均存在将查获的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直接销毁的现象,其中有很多侵权商品并不存在相关的质量问题,只不过是没有授权或者是超越授权生产的商品,比如一些受委托加工的商品在同一生产线上,超越委托数量生产的商品,再比如印刷商超过合同数量印刷的书籍等。从维权角度讲,将这些质量合格的产品直接销毁,并不能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从产品质量上讲,这些侵权商品在质量上与合法商品并无二致,将其直接销毁,是对于社会共同财富的一种浪费。从维护知识产权的秩序讲,将相关产品直接销毁,而不是合理使用,也违背了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社会幸福的终极目标。因此笔者建议,停止直接销毁质量合格的知识产权侵权商品,而将这些商品交由被侵权人处理。一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并不必然是伪劣商品,质量检验合格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其与受法律保护的商品唯一的区别在于,其是否拥有正当的知识产权授权。二是这些商品只要直接交付给知识产权所有人,就能够视同合法商品予以销售。这样既能弥补知识产权人所受侵权损失,又可以避免直接销毁商品导致人类共同财富的损失。(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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