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余瑾毅、实习生王欢、通讯员胡国斌、史伟国)新买的奔驰汽车,因车辆“公告”过期上不了车牌。昨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驻汉阳区消协巡回法庭诉前调解两起“奔驰车过期”案,并举行了武汉消费纠纷的首次听证。
4月26日,聂先生在武汉星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52.98万元购买一辆奔驰E300型轿车,随后到车管所上牌时却被告知,该车产品“公告”已于4月20日过有效期,不予办理新车牌照。宜昌刘先生在星隆公司购买的奔驰E300L轿车,也因同样问题在宜昌上不了车牌。两名消费者分别向星隆索赔经济损失57万元和5万元。
据悉,公告期,即汽车的销售期,由工信部、发改委核发,按规定,不在有效期内的车辆不能办理牌照。
星隆公司吴文虎介绍,E300型、E300L型的车辆属于同一批次,该批次的车辆都已过公告期。并称星隆公司也是受害者,没收到厂家通知,不知公告期过期。
星隆的答复,让工商、质监、汽车协会等各行业听证代表嘘声一片。汉阳质监分局的杜东平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必须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公告期是应有内容。两位来自汉商集团的代表直言,销售者必须知晓产品重要信息。
星隆坚持公告过期是厂家的问题,调解无效。消费者的代理律师王伟强表示,将以“4S店欺诈购车人”提起诉讼。
昨日,武汉市车管所林海涛表示,汽车的生产、销售与公告都是配套的,且在公告即将过期时,厂商的生产、销售策略都会作出调整,4S店不可能不知。公告过期后,厂家可再次申报审核,有关部门会作延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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