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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在住建局当科长他利用“影响力”受贿23万

老婆在住建局当科长他利用“影响力”受贿23万

田某从开庭到结束都用双手掩着脸。

  东莞首宗“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昨日宣判

  被告获刑3年,其太太仍在正常工作并表示对丈夫收钱一事不知情

  文\记者钟达文 通讯员廖蔚

  企业要在东莞承揽水利、水电等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场科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并取得信用管理手册,这一套程序成了某些人谋取私利、“买卖人情”的工具。被告人田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因为涉嫌利用其妻子是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负责人的“影响力”,收受了23万元的贿赂。

  昨日,此案在牛山法庭公开宣判,田某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据悉,这也是东莞首宗“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

  今年37岁的田某把头深深地埋在胸前,双手紧紧掩面,已经成为刑事被告人的他不愿意直面摄像机镜头。

  朋友承诺事后有“好处”

  田某只有初中文化,本来是东莞市某园林公司广西南宁分公司的负责人,而他的太太余某从2008年5月开始担任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科长的职务。

  别看余某担任科长职位看似不高,但职权却相当要紧。这个科室负责建设工程企业的登记备案和资质管理、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合同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管等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一般企业必须经过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经过该科室对其办公场所的检查,并取得“信用管理手册”以后,才能在东莞承揽水利、水电等工程项目。

  2009年1月12日,林恒和陈锐森两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浙一水东莞分公司。为了顺利、快速领取到信用管理手册,两人商量后找到了朋友田某,目的是通过田某对其妻子余某施加影响。林恒和陈锐森请求田某给予帮助,并承诺事后会给予田某“好处”,田某表示同意。

  “帮忙”换来23万元

  2009年2月10日,浙一水东莞分公司收到了住建局的通知,说是第二天要到该公司的办公场所检查。林恒便打电话联系田某,田某表示第二天会一起到检查现场。次日,田某一早就到了浙一水东莞分公司。9时左右,建筑市场管理科的工作人员对浙一水东莞分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检查,检查组人员认为该公司办公场所“条件简陋,不符合标准”。

  当时也在场的田某见状,便立即打电话给妻子余某“沟通”。余某便“及时”地通知检查组人员“回单位开会”。到了10时左右,余某又派了另一组检查人员对浙一水东莞分公司的办公场地进行重新检查,田某主动与检查组负责人打招呼,示意“给予关照”。

  这第二次的检查“没有问题”,检查组的结论认为浙一水东莞分公司的办公场所“符合标准”。事后,林恒、陈锐森也按照此前的约定,将浙一水东莞分公司三分之一的干股“慷慨相赠”给田某。大约两个月后,田某要求退股,双方经过协商,最后商定林恒、陈锐森送给田某人民币23万元。2009年6月10日,田某的银行账号上便进账23万元。

  被告不服判决将上诉

  两年过去了,受贿一事才东窗事发。2011年9月20日,田某主动到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回全部赃款。2011年12月28日,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开庭审理了此案,田某的辩护人当时提出,对田某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法,利用其妻子余某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有自首情节且退回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而田某退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元则上缴国库,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也未被采纳。

  听判后,田某昨日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有意见”,将提出上诉,而其代理律师则称被告人很可能将从量刑的角度进行上诉。

  田某的太太仍正常工作

  田某的太太余某并未出现在昨日的宣判现场,余某其后向记者称,自己并不知道丈夫的案子昨天宣判,也没有人通知她去听判。余某同时表示,自己对丈夫收钱的事并不知情。

  东莞市住建局纪检组负责人昨日告诉记者,余某目前仍然在东莞市住建局正常工作,不过在两三个月前已经调任该局房管科科长。该负责人还称,检察机关此前已经到住建局与余某进行过谈话和调查,结论是余某对其丈夫田某的受贿行为并不知情。

  对丈夫受贿并不知情,那为何又会出现“派出不同检查组,得出不同检查结论”的情况呢?对此,纪检组负责人没有正面回应,只是表示“这个不是一下子能说得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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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介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罪名。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就可能构成此罪。

  另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行为的,也将照这一罪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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