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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此表示,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的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人的改过自新。
该负责人还表示,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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