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建全国统一犯罪信息库

2012年07月06日09:10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电 记者昨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两高三部”进经过近四年深入、系统的调研、论证后,出台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犯罪信息内容明确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等。

  意见提出,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意见提出,法院、监狱、看守所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向信息登记机关通报犯罪人员相关信息。

  在信息库建立后,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人员信息,信息登记机关应当及时通报。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

  违规处理信息将追责

  意见还明确,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负责登记和管理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泄露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使用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最高法负责人称,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的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因此,封存或消灭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已经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意见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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