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
刘长秋
版面费的问题,是被国内学者近乎谈滥了的一个问题。读了沈建华先生于7月2日发表在《东方早报》上的《版面费:本不是问题的问题》,笔者感觉很有必要再就此做进一步阐释。
沈先生认为,“学术刊物接受发表论文时,收取或不收取版面费,都是国际上学术刊物运营通常采用的手法,不少国际学术刊物,包括一些该领域的大牌刊物,也是收取发表版面费的,而且收费水平还不低”。言下之意似乎在于,收取版面费是国际惯例,版面费是在遵循国际惯例,是一种自由,并无不妥。对此,笔者深表异议。据笔者所知,办刊收费并不是什么国际惯例。即便是国际惯例,它在我国也未必就合理合法。
原因在于,国外期刊的运作机制完全不同于我国,正如沈文指出的,西方国家刊物很多是不享受财政补贴的,即无“单位拨款”,完全依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模式经营。而我国刊物则基本都是官办或类官办的,是“吃皇粮”的。依此观之,国外刊物收取版面费并无违法或不合理,而我国刊物收取版面费则难逃违法违德之虞。版面费在我国完全是“吃着皇家的,又赚着私家的”不正当行为。有关部门正是看到这一点,才在相关法规中三令五申,禁行版面费。
此外,沈先生还认为,正像计划经济不一定意味着社会主义,收取版面费和学术不端不存在任何必然联系。对此观点,笔者亦不敢苟同。的确,笔者承认计划经济不一定意味着社会主义,但如果说版面费与学术不端不存在任何联系,则笔者就不得不多说几句。
笔者也承认“办刊物是要收支平衡的”,正像笔者坚决承认并拥护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一样。而办刊谋取经济效益是有前提的,应在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且需要建立在符合法律规定或至少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上。而版面费作为一种我国现行法规和规章所禁行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前提。
换言之,在我国,版面费是一种明显违法的行为。而一种违法行为根本没有资格谈所谓的“端”与“不端”,因为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对它的定位就是否定性的。就此而言,收取版面费——至少在我国——一定与学术不端有直接联系,甚至可以说,收取版面费本身就是学术不端。
其实,版面费的问题,正如沈先生文章题目所指出的,的确是个“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因为在我国相关法规与规章已经明确禁行版面费的情况下,版面费作为一种明显违反我国相关法规和规章的不正常现象,本身就不应出现。然而,恰恰是这样一个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居然在我们学界被争得焦头烂额,这不得不令我们反思!
近年来,我们国家在力行法治的过程中,遇到了超乎寻常的阻力。很多时候,一些内容良好的法律制定后得不到认真执行,在施行过程中完全走样。很多人都在感慨中国法治建设的艰难。然而,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尴尬呢?立法过程中没有遵循民意,还是立法的内容不尽合理?真正原因在于,在我们这个国家并没有形成对法律的基本尊重,没有把法律真正当作法律看待。
作为一个本不是问题的问题,版面费在我国的泛滥所最能说明的,恐怕莫过于此!(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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