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服务降格也不能拒付物业费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6日15:0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韩根南)闸北区一居民小区业主李先生,因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有瑕疵,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而被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3357.20元。今天上午,闸北区法院判决李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物业管理公司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物业管理费3135.94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诉称,李先生系该小区业主,自2010年1月起,李先生拒付物业管理费,虽经多次催告,李先生至今仍未支付,故请求判令李先生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3357.20元。

  李先生辩称,其于2006年入住小区,之后一直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直至2009年底。自2010年以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质量明显下降,例如,小区公共部位经常乱停、乱放自行车、电动车,而物业公司未能有效管理;居住的房屋对面开设麻将室,对业主的生活造成了困扰,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亦无所作为;居住的房屋门口及楼道经常堆积垃圾,向物业公司反映后,其未能及时清理。此外,整个小区普遍存在着水箱不定时清洗、垃圾不及时清理等现象,总体上小区的卫生状况比较差。鉴于物业公司的保洁服务质量不到位,要求法院对于物业管理费中的保洁费用以及综合管理服务费用进行调整,其余费用同意按照原标准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对比原告在诉讼中就小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的工作人员安排和工作流程向本院提交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原告实际管理效果与其自认的工作标准存在相当的差距。作为业主,在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有意见的情况下,应当合法合理维权,拒付物业管理费并非是正当维权途径。相反,拒付物业管理费,是对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的不公平,亦是让物业管理企业资金难以周转,继而使物业服务陷入恶性循环的一大原因。作为“主人”的业主方和作为“管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各司其职,各尽所能。据此,法院经核算管理费数额,作出了上述判决。

 
  • 新闻张春贤考察驻疆反恐部队参与实弹射击
  • 体育温网-小威完胜七进决赛 将与A-拉德争冠
  • 娱乐汤嫂突袭提离婚 阿汤哥措手不及
  • 财经央行非对称下调一年期存贷款利率
  • 科技杨元庆秘赴台湾或抛百亿订单
  • 博客专家质疑全家得性病报道 喵星人广场(图)
  • 读书延安往事:林彪没离婚就与叶群再婚
  • 教育港校内地招生十年:“高烧”已退魅力尚存
  • 育儿预产期过一两周出生的宝宝更聪明
  • 健康晒伤5步紧急处理法 防暑降温攻略
  • 女性二手爱马仕价格下跌 明星7月卖萌私服
  • 尚品“涅槃重生”Dior高定秀 男生时髦马甲
  • 星座测试老公会性报复吗 你能成功上位吗
  • 收藏韩国性感油画 官员挖地下室藏雅贿之物
  • 神舟九号飞船发射升空
  • 穆巴拉克病重
  • 朝鲜将发射卫星
  • 印尼8.5级地震
  • 中菲舰船在黄岩岛对峙
  • 香港特首选举
  • 2012年全国两会
  • 中国工人苏丹遭劫持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