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旗法院判决一起交通肇事案:
开私车执行公务 出车祸单位担责
开着私家车执行公务,不料途中出了车祸。7月2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专业法庭依法判决了一起公派私车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国家机关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旗人民法院查明,2011年11月20日,郭某某受单位指派,在“清网行动”中驾驶自己的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X717公路由东向西行至196公里加450米处时,与迎面驶来的一辆豪爵110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孙某及乘坐人安某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安某无责任。事发后,孙某住院治疗了56天。此次事故给孙某造成经济损失141106元,给安某造成经济损失426元。
据了解,郭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未投保任何保险。
中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是受本单位指派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月2日,中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焦景平王逸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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