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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纠纷,孙某等非法拘禁他人。其间,还去欠债人家寻衅滋事,威逼还款。不仅如此,孙某等还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今天上午,此案在瑶海区法院公开审理。
索债不成拘禁人
上午9点左右,孙某等9名被告人被法警带上法庭。据指控,2010年年底,朱某、房某向张某借款37800元,由王某军担保。2011年7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邀约被告人包某、王某(另案处理)和姚某(已判刑)携带砍刀至本市经济开发区某茶社门口,找被害人王某军讨要钱款。遭拒绝后,孙某用砍刀将被害人王某军及其配偶丁某砍伤(经鉴定丁某构成轻微伤)。同时,姚某强行将被害人王某军拉上车,将其带到瑶海区一拆迁工地工棚内进行控制,采用罚跪、殴打、辱骂等方式要求还钱,强迫王某军出具一张5万元的欠条。其间,被告人路某等人到现场后离开。后王某军被迫同意从朋友处借款28000元,孙某又邀来张某、路某、周某带着被害人王某军从其朋友处将钱拿到后,于20时许让被害人王某军离开。
不仅如此,2010年年底,朱某、房某向张某借款37800元,由王某军担保。2011年6月,朱某归还7800元。为让朱某继续还款。2012年2月6日深夜,孙某邀约被告人刘某、路某、周某携带爆竹、油漆、冥币到本市瑶海区裕溪路华裕家园朱某住处,由路某在外墙上用油漆涂写“杀二老怪,二老怪还钱”,在门前撒冥币,同时周某将爆竹放在其厨房外窗台点燃,爆竹爆炸至该室玻璃、防护栏被炸毁。
另查明,2011年春天,孙某将2支长管自制铁质枪和子弹、底火、黑火药等物品,交给被告人包某保管。包某将其放在住处本市汲桥新村A区9幢34号。2011年夏天,被告人包某将其中一支长管自制铁质枪和黑火药、铁质管状子弹2发,发令枪子弹37发及枪配件等物,交给被告人陆某保管,陆一直将其放在租住的本市天赐园小区1-701室。2012年3月10日,陆某得知包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害怕枪支事情案发,让人将枪支拿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枪支查获扣押。
2012年3月初,包某受孙某指使将另一支长管自制铁质枪交给王某,王将其一直放在汽车后备箱内,2012年3月7日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2支枪为射钉枪改制的单管枪,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
其间,2012年3月7日22时许,公安干警到本市庐阳区汲桥新村A区9幢34室对包某进行抓捕,房东樊某在电话中为其通风报信,致使包某逃走。后樊某为其送手机充电器和汽车钥匙。
9名被告当庭认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包某、路某、张某、周某等人因债务纠纷,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孙某、路某、周某、刘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孙某、包某、陆某、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中被告人孙某、包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樊某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其通风报信帮助其逃匿。
其行为分别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孙某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路某、周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包某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追究被告人陆某、王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以包庇罪追究被告人樊某的刑事责任。庭审中,孙某等9名被告均认罪。
据悉,孙某,男,1982年生。2009年10月14日曾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4月13日,经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
孙某在庭上称,他和张某是好朋友,去找朱某要钱纯粹是帮忙,并未拿到任何钱财上的好处,只吃了一顿饭。孙某表示,他有打人砍人,带爆竹、油漆、冥币的事情是事实。
对于持有枪支一事,孙称,物品是一个朋友的,只是碍于面子不好意思推辞给其保管的。后给包某保管,并未使用过。此后,借给朋友王某,怕人讨债防身用的。
被告人包某,男,1980年6月7日出生, 2012年4月13日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包某在庭上称,孙某曾让他将一支长管自制铁质枪交给王某保管,而另外一支枪则给了自己的朋友陆某保管,此事是经过孙某同意的。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本案还在审理中。(联文赵黎 杨阳 晶晶冷欢 记者何芳芳/文 何姗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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