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7月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北京丰台法院发布调研报告,近期因道路建设、养护以及地下设施管护等路面施工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日益增多,大多为施工设施、施工现场等管理不善而致人损害。而更让受害人恼火的是,这样的事故,往往让受害人搞不清楚该让谁来赔偿自己的损失。
路面施工致损伤 维权不知该告谁
也许很少有水泥搅拌车会在意遗落在路面的混凝土,孰不知,一旦混凝土凝固,就成了隐形杀手。去年7月22日晚上,骑自行车回家的刘女士就差点让这样的杀手要了命。
刘女士的代理人:因当时路灯关闭,看不见路面情况,原告自行车前轮与车道上凝固的水泥块相撞,致使原告被摔倒在地,昏迷不醒。后有好心人打了110,被送至医院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
刘女士被摔得颅脑损伤、眼眶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一个多月,花了一万四千多元。出院后起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和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结果对方都说与自己没有关系,原告应该找道路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被告代理人:原告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充分证明了,当时路面有水泥块导致事故发生。该路段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应当保证道路始终处于正常的通行状态,对遗撒物、凝结物及时清理,应当履行自己的管理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庭审,刘女士不得不面对告错了被告而撤诉的事实,在终于搞明白该告市容管理局后,她再次起诉。
在法院审理的大量路面施工导致人身损害的案件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不知该告谁的情况。
北京丰台法院法官张宁:按照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不同级别的道路管护主体不同,道路与道路下的地下设施管护主体也不同,且存在权限不清晰,相关职权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等问题。由此导致了在损害发生后,当事人难以准确知晓所涉道路级别及相应的管护主体。
法官:及时报警 拍照留证
无缘无故受了伤,还不知道该找谁负责,这种局面该如何改变,法官有何建议?
法院在调查案件的时候也遇到了和当事人一样的难题,所以呼吁行政部门加大公示力度,将道路的级别划分、权属责任、管护责任在机构官方网站上公示,提供便利查询渠道。
施工路面周围大多没有摄像头之类的摄影设施,而当事人由于受伤昏迷失去意识、缺乏证据留存意识等原因,也往往难以进行有效举证,对此法官建议摔伤先报警。
张宁:如果出现了相应的损害,可以及时报警处理。相应的公权力介入作为当时资料的记载,能作为直接的证据材料。
因为涉案施工道路大多处于一直使用状态,事发时间与案件开庭审理间也存在一定时间差,所以法官建议当事人及时用手机等设备录像拍照,留证据。
张宁:因为它能够还原事发情况。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再去调查,因时间差的原因跟事实完全不一样。越接近事发时间的证据越容易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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