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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txt(文本)走向 .exe(可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7日00:00  北京青年报

  王 琳 法学专家

  不久前,“常回家看看”该不该入法,引发各界激烈的争议。赞同者认为,这项规定旨在鼓励子女关心父母,赡养父母,并关注父母的精神需要,应该入法;反对者却认为,这类倡导性规范,归属于道德领域即可。即便强行入法了,也没有可操作性,反对伤害法制尊严,所以绝不能入。

  本文无意再来加入这场论战,而是要由此来关注法律的实施。记得网上有个流传颇广的段子,说美国的法律是.exe(可执行的)格式的,而中国的法律是.txt(文本)格式的。这种戏谑的背后,与“倡导性规范”不无关联——这些规范只有倡导,没有制裁。如果不呼应倡导怎么办?法律上是空白。在现实中,如果没有利益的驱动,那么这些规范就真的只是个文本。

  从立法技术来看,大凡法律规则,无一例外地应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三要素。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分为可为、应为和不可为三种基本模式。条件假设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态度。任何法律规则在逻辑结构上都是由这三部分构成,如果一个法律规则缺乏法律后果,就必然沦为“文本”。

  以“常回家看看”为例。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不仅应包括当子女与父母分居后,应常回家看看这个明确的行为方式。还应包括,如果子女不这么做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显然,我们很难为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们规定某种明确而具体的罚则。

  “常回家看看”属于“倡导为一定行为”,还有一类容易沦为“文本”的规范是“倡导不为一定行为”。这类规范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各种“禁令”。比如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上,公安部就曾于 2000年 4月 5日下发了《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这份部门规章明确“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并且明确了一系列具体而微的要求。

  将这一规定与一些群体性事件相对照,可以发现有些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安机关并未切实遵循规章的要求。为什么会有公然违规,滥用警力呢?除了对群众利益的漠视、对现场形势的误判之外,决策者权大责小、缺乏法律制裁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更多的“倡导不作为规范”发生在行政领域,比如“禁止公车私用”、“严禁公款吃喝”以及三年内将出台的“公务接待禁吃鱼翅”。这些滥权行为无疑都该禁止,问题是怎么才能禁止。当违反了禁令又不受惩罚,禁令也就是废纸一张。

  唐逸先生在一篇谈“禁令”的文章里讲过一个段子。某教授参加完一个学术会议后,跑到洗手间。那里极尽豪华之能事,却偏偏没有烘干或擦手设备,只在昂贵的窗帘旁边贴了个条子:“禁止用窗帘擦手”。于是教授们只好用窗帘擦手了。

  少了牙的老虎就不是老虎,少了制裁的规则就不是法律规则。既是立法,就得注意法律规范的完整性。这对于深陷在“.txt”陷阱中的法制建设来说,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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