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文娟)经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批办,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可由政府委托公办学校进行管理,愿意实行委托管理的民办学校,政府将给予一定补助。昨日,市政府网发布信息,就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公办义务教育提出了措施。
可委托管理的民办学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租用小区配套公办校舍办学的;租用公办学校因布局调整闲置旧校舍办学的;租用国有企业资产办学的;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较规范的。
经区教育部门评估、双方约定托管权利和义务后,由区教育局委托公办学校派出管理团队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让随迁子女能享受到与公办学校办学水平接近的义务教育。
政府将对委托管理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根据办学基本成本由财政予以支持,在现有小学每生1600元/年、初中每生2400元/年基础上,生均提高500元/年,提高部分由市财政补助60%,其余提高部分由区财政承担。所补经费用于改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师补助。
同时,政府支持创建标准化学校,按民办学校规模1200人以上、800-1200人、800人以下,分别给予每所学校60万元、50万元、40万元,专项用于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未经批准、非法举办、质量较低的民办学校,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根据市政府提出的要求,今年我市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比例要达到80%以上,2013年至2014年逐年提高,到2015年,全市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比例要达到90%以上,其中集美区、海沧区、翔安区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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